徐浩然,男,1998年出生,汉族,2020年考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龙游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2022年4月11日,根据组织安排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口援助工作,2022年11月份完成任务回衢。
2022年4月,我跟随省院领导及其他地市援藏同志一同踏上了援藏道路。
那曲距离拉萨约500多公里,地处西藏北部,属于最高的地方,海拔高度平均为4500多米。从金衢盆地初到青藏高原,由于低气压、缺氧等原因,高原反应是我面对的第一“难”。
我被安排在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部。接到的第一个任务就是撰写巡查工作报告。5月初,我配合部门主任一起撰写落实整改自查报告,并将巡视需要的文件都整理好、归类好,方便巡查人员及时查阅。其实,写材料这事儿对我这个只在刑检部门工作过的“小白”来说,很难,但在部门主任的指导下,努力克服着初期的身体不适,向单位同事请教,慢慢地,也上手了。之后的每天在撰写材料中度过,收获满满。
6月,我被指派协助办理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判决,那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抗诉。当我到检察官办公室时,办案小组正围绕着定性方面讨论着。原来这是因一场酒局引发的命案。因尕某某对彭某某的叔叔有语言侮辱,两人随即发生口角,后在打架斗殴中,尕某某直接被彭某某一巴掌打到了座位上。在后续反复治疗中,尕某某不幸死亡。经鉴定,尕某某符合在脑血管硬化及饮酒的基础上,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徒手损伤)引起颅内出血并继发肺部感染,终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反复查看案卷后,我提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观点。没想到,这一观点被检察官采纳,并在随即召开的检察官联系会议上得到了认可。后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我也有幸在2022年7月22日出庭公诉,最终本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了二审公诉人的起诉意见。
7月份,我被市检察院安排到案件评查小组,参与评查阿里地区基层院2022年上半年不起诉案件及报告的撰写。在实地评查时,由辽宁省院的李轶木检察官带队,我们来到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印象深刻的是,我发现札达县人民检察院有很多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案子。我在龙游工作时就配合检察官办过盗墓案,但这类案件在龙游比较少。在了解中发现,在扎达地区,这类案件较为普遍,他们已经总结出一套较为完善的办案方式。从哪些细节入手、着重把握什么证据等等,扎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娓娓道来。我“心机”地记下了满满的干货。
8月,西藏各地爆发了疫情。我当起了穿着防护服的“大白”。执勤、在路口及马路上查验通行卡、对没有通行卡的居民进行劝导......我还被派到核酸点参与维持秩序。
那曲有“那曲有三个不知道”的说法,“不知道有没有吃饱,不知道有没有睡醒,不知道有没有感冒”。作为援藏干部,我深知缺氧不缺精神,艰苦不怕吃苦,所以更是这样要求着自己完成好每一个任务。
一个个背影,一幕幕瞬间,现在想想,和那曲同事在一起的时光,是学习,是进步,是回忆,更是不舍。假如未来,还有机会,我想再申请援疆援藏。
(编辑:旦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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