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某在微信群辱骂村干部,结果……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8日
文章来源:西藏日报
近日,日喀则市定结县扎西岗乡某村村民多某因与村委会主任曲某发生口角争执,便在该村集体微信群内发语音辱骂村干部,传播范围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网络安全秩序。扎西岗乡派出所迅速介入,依法将多某传唤至所内进行调查,及时制止了此事在网络上的进一步发酵和传播。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守法,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等),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辑:旦增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