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修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1.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年满20周岁,因结婚确需分户建设新房而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需搬迁的;
(4)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宅基地的;
(5)城镇居民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无住宅的;
(6)其他。
2.宅基地能否继承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能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时一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自然资源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第六条“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待继承的房屋灭失后(除一户一宅),不得进行重建或者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
3.村民一户多宅的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非法占有土地处理。
4.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形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完结;
(5)涉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结束;
(6)宅基地经批准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其他。
(编辑:旦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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