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网信普法

“疫”起学点法律小知识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3日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

为提高居民守法意识,积极配合防疫政策,营造有序的法治社会环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组建了普法小组,特别策划了“疫”起学点法律小知识专栏,对居民在疫情期间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给予提示,供广大居民学习了解。

对疫情期间不幸感染者或密接者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是否应当提供保护?

应当实施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确需公开的,应当经过加工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有哪些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居委/志愿者发现居民私自外出,违反足不出户防疫规定的,是否有权拍摄照片发到业主群?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足不出户”,居民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或在小区内散步、遛狗,确实属于违反防疫政策行为,居委/志愿者在发现后可以对其进行规劝,要求立即回家。不建议居委/志愿者直接将拍摄的该居民违规照片发到业主群进行公示,尽管是为了防疫大局,但这种做法涉嫌侵犯居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如果发布时的言辞不当,还可能存在侵害名誉权的可能。

因此,居委/志愿者在督促居民不要出门闲逛时应注意方式,可以多宣传防疫规则,尽量不要公开发布居民的个人照片,如果认为仅是宣传规则不够说明问题的严重性,还可摘录警方发布的相关处罚案例进行警示,以防因为不当发布照片,发生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和人格权的纠纷。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网上造谣要承担要什么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有关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提醒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良好的抗击疫情氛围。


(编辑:旦知吉)

微信

抖音

邮箱

邮箱地址:xzwxbjb@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