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开始面对新冠疫情的猝不及防,到全民抗疫的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再到实现疫情防控常态化。我们已经与疫情战斗了2年,在疫情面前,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科学有序,防控疫情,遵纪守法科学防控,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你是否知道,在疫情防控中我们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以及违反后的相关后果呢?安全防疫要做好,法律意识也不能少哦~
1.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91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小区、超市、菜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330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擅自外出、聚集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330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330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已通知全员核酸检测,不按要求参加
对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学校要求师生进行每日健康打卡上报,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
除教育法律规范有义务性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均有具体规定。
法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57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传染病防治法》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3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科学防疫 守法先行
面对疫情,我们每一位师生都不是“旁观者”,而是“责任人”,不仅仅需要担负起作为公民的责任,也要履行好作为校园的一份子的义务,避免恐慌,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为自己和身边的师友负责。
科学防疫,守法先行;绷紧疫情防控的“弦”,不触碰法律的“线”,共同抗疫,我们在一起!
文案:郭宇佳
编辑:郭宇佳
图片来自“浙江大学”公众号
(编辑:户静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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