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以高质量立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西藏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5日 文章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核心职能之一,也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6年7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首部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区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对于工会依法履职、职工依法维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制定背景和总体考虑

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025年4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100周年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我国工人阶级不愧是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不愧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不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不愧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并重申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治区党委对支持工会民主监督作出了具体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西藏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解决我区劳动关系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的制定纳入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启动立法工作。

《条例》是我区在工会民主监督领域的创制性立法,注重总结我区实践中的经验做法,适应新时代工会改革和建设,构建科学管用的制度。重点把握了三个方面:一是严格对标对表,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转化为法规规定;二是坚持务实管用,针对基层监督中的难点堵点作出细化规定,让《条例》用得上、行得通;三是突出西藏特色,统筹考虑高原地区劳动安全、重大项目建设用工、新就业形态发展等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区情的制度安排。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36条,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导向,围绕“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靠什么保障”作出系统规定。

(一)健全监督组织,建强监督队伍。监督工作要落地,首先要有组织、有人干。《条例》设专章对监督组织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以及会员人数二十五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会员人数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以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可以由上级工会在该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确保监督不留空白。针对我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实际,《条例》规定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应当组织参建职工加入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把监督组织建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一线。在人员保障上,《条例》明确监督员应当拥护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规定可以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劳动模范等担任特邀监督员,扩大监督的社会参与面。监督员实行培训、考核、发证和实名制管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由自治区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统一格式印制、编号、分级发放,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素质。

(二)紧盯职工关切,明确监督范围。《条例》立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列出14个方面的监督事项,覆盖平等就业、民主管理、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特殊权益保护、职业培训、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务派遣用工等,职工日常遇到的劳动权益问题都能找到对应的监督依据。《条例》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把欠薪治理、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平等就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作为监督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对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工会有权就违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企业应当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规范监督程序,强化监督刚性。监督实施是《条例》的重中之重。一方面,监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通过收集意见建议、接受情况反映、关注网络舆情、排查风险隐患、依法现场调查、参与专项检查、组织协商沟通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督。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反馈,不属于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另一方面,监督手段层层递进,《条例》对“一函两书”制度作了完整规定,先提醒、再督促、后建议,环环相扣,既给用人单位留出纠错空间,又保证了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同时为监督划出底线,用人单位拒绝阻挠监督、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监督员和投诉举报人的,由工会提请人社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监督员损害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也分别规定了处理措施。

(四)凝聚各方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工会是群众组织,不是执法机关,监督要见效,离不开各方支持配合。《条例》在这方面作了系统安排:在领导机制上,规定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政府依法支持、工会主动履职、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政府支持上,要求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部门联动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协作机制。在协商机制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条例》同时明确,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就地受理、就近解决、源头化解劳动争议,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退休干部职工等以特邀调解员身份参与劳动纠纷调解。

三、《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是把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最高原则。《条例》规定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政府依法支持、工会主动履职、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监督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进总则。《条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并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任职条件之一,体现西藏地方立法的鲜明政治品格。

三是把高原病预防写入监督事项。西藏高原环境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是现实问题,《条例》把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高原病预防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规定执行情况列为监督内容,回应了高原职工的关切,这在各省(区、市)同类立法中具有特色。

四是针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作出专门规定。《条例》明确组织参建职工入会、设立监督委员会,把监督延伸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一线,契合雅下水电工程、川藏铁路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实际。

五是“工会+人社+司法”协同联动。《条例》将工会与各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形成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配合、会商研判等机制固化为法规,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司法监督相互衔接,让维权更有力度。

新时代新征程上,《条例》将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推动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和各方面力量不断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更好促进劳动关系矛盾源头治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团结引领全区各族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四件大事”“四个创建”火热实践,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西藏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编辑:马慧彬)

微信

抖音

邮箱

邮箱地址:xzwxbjb@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