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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略读|围绕人心凝聚 着力培育人才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1日 文章来源:西藏日报客户端 文章作者:马伟茗 吕高峰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5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区首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进一步培育人才、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求职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创业,凝聚人心夯实基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共分7章4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等。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具体职责。第三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求职者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行为。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违法后的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等。第七章附则,规定施行时间。

《条例》旨在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强调政府在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中承担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应当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发展应有政策、财政、保障等支持,明确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金融、就业创业等政策应当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按照规定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供信息发布和共享支持、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零工市场、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

《条例》旨在促进和规范人力资源机构发展。《条例》理顺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关系,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设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的服务规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公共属性,明确其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和指导、创业开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不得收费。《条例》细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和备案事项的范围、许可条件和方式,明确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规定提供补贴等途径给予鼓励和支持。

《条例》旨在细化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可以自主招用人员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条例》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活动,明确其应当对用人单位向其提供的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条例》对求职者的人力资源流动也进行了规范,明确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有关规定,履行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事项的协议。

此外,《条例》还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违法后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作者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编辑:旦增尼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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