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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一男子撞死牦牛后逃逸,结果……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 文章来源:拉萨交警

不少人思想上存在误区

认为只有撞人逃逸

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实际上无论是撞了人

还是撞了动物

甚至绿化带、电线杆、隔离护栏等

都可能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近日

当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破获一起

撞牛交通肇事逃逸案

为群众挽回了经济损失

事件经过

2023年8月12日21时23分,次某驾驶牌号为藏A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109国道3713公里处,和一头牦牛发生碰撞,导致牦牛死亡车辆受损,事发后当事人驾车逃逸。

当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接报后,通过现场勘查和技术手段快速锁定了嫌疑车辆,最终查获嫌疑车辆及车主次某。在民警的询问下,次某对撞死牦牛后逃逸的行为后悔不已,承认自己撞牛后,抱有侥幸心理逃逸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次某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事故发生后

“跑”解决不了问题

及时报警

将人员、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才是正确的选择!


(编辑: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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